关于减缓中低价位自住型提高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筹办、局,各市科机构:为更进一步完备本市住房供应结构,反对居民自住性、提高性住房市场需求,平稳市场预期,增进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之后作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更进一步作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报》(京政办发〔2013〕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表示同意,现就本市减缓中低价位自住型提高型商品住房(以下全称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涉及工作明确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减缓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精神,按照低端有确保、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掌控的总体思路,完备住房供应结构,下大力气做实中端,反对居民自住性、提高性住房市场需求的最重要措施,对于当前平稳房价,增进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减缓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强化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项工作。二、强化计划管理,保证土地供应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行集中于建设或者配建等多种形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缩房价、竞地价等转让方式公开发表竞得。
市国土、规划部门在编成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时,不应具体一定规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明确分解成到各区县,并向社会发布。可供地区位应按照全市专责、区域平衡的原则,优先决定在交通便利、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2013年底前全市要已完成不高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更进一步增大供地规模。希望企事业单位和涉及机构在合乎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拒绝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作自住型商品住房的研发建设,或者将仍未转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成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三、合理确认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前,不应具体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销售均价等拒绝,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写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价后将其划入转让合约。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居多,仅次于套型建筑面积不得多达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应以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较低30%左右的水平确认。四、具体销售对象按照出租汽车政策规定在本市具备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出售自住型商品住房。
其中,合乎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不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需未满25周岁。(二)经济限于住房、禁售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不能出售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强化销售和注册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人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申请前,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审批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该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提出购房申请人。
对申请人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查,按照本市住房出租汽车涉及规定继续执行。(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向合乎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公开发表摇号确认。
摇号应该展开全程公证,并拒绝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三)自住型商品住房展开房屋权属注册时,注册部门不应将房屋性质注册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六、强化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出让管理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以5年内不得出让。
购房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出让的,如有电子货币,应该按照预计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出售时价格差价的3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出让后,不得再度出售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骗购不道德对通过掩饰家庭住房状况、假造涉及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日后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与其中止购房合约,购房家庭分担适当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出售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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